2018年1月20日 星期六

交通導護的補休

來到這學校二年半,前輩校長公文及請假是二層決,為了掌握校務,到任第一天,即恢復公文一層決行,請假則仍維持二層決,畢竟仍有資深主任在任,但三日以上及主任的假為一層決行。
今年換了新的人事主任,到任一週後即面告,教師的補休量多且不合法,我問發生何事?他說交通導護雖有特別規定,但時間不足,還搭配一個評分工作的補休,而特教老師在早自習輪值也補休,我聽了隨即電問學務主任及輔導主任實際狀況為何?學務主任答交通導護他也不知不合規定,評分工作則是他不知道為何會有此補休的內規,以前他任導師時是沒有補休的。而輔導主任則告之特教教師因某部份家長提早送學生到校,於由自習輪值看學生故佤補休。
遇到問題,解決問題,但這是一個難的問題,要改變過去的做法,而且拿掉的是褔利,可預期到的是老師心中會有反彈「那我就不評分吧!」「那我就不站交通導護。」弄不好校園氛圍就壞了,但不合規定是事實,不調整以後難免會被講話,或者當有一天攤在陽光下受檢驗時,我們知情的人都要負責,只是如何解?
我首先看了市的交通導護實施要點,該規定可以累計導護時間但要達4小時方可補休及行政獎勵,我算了一下學校現行規定,只差40分鐘就累計4小時,每週五天,每天增加8分鐘即可合規定,於是,與學務主任研究調整,早上不要增加時間,太早不好,倒是放學時段,我跟著交通導護二年來發現現況是老師值勤時間到學生走完時也接近5點半了,這樣增加8分鐘與事實相符老師應該可以接受,從「合於規定補休,心安理得」的角度來溝通,我認為是可行的,至於老師遇偶突發狀況未到,可以補值勤,遇國定假日少一日或兩日,是不可抗拒之因素,屬特例核實補休。
而評分工作補休於法不合,就必須要說理了,但難在涉及教師工時的訂定,因為有加班事實方有補休,在中午評分算不算加班?特教的值週時間亦是同樣的問題,早自習算不算工時?我找到100年教師工會成立後,教育部要修教師法18條訂定教師工時的修正法條,教育部當時發的新聞稿,預定當年8月分可實施,但後來並沒有實施,因為所有的新聞都指出教師團體反對、家長團體反對,有很多層面,因為該新聞稿指出訂工時後協商寒暑假待遇及計算。
不知道這法條怎麼了?就胎死腹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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