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6日 星期三

因案停聘教師是否發放年終獎金?

行政院年終獎金發放工作手冊
(三)因案停職人員未受徒刑之執行或免除職務、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而許其復職者,及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獲撤銷原行政處分而復職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之薪俸部分,全額發給;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含比照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均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四)因案停職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先予復職人員,其年終工作獎金(含薪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加給)得於先予復職後按其當年度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發。但停職期間之年終工作獎金薪俸部分,仍須俟其刑事判決確定後,未受徒刑之執行或免除職務、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於補發停職期間內之薪俸後,再按停職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
(五)十二月份仍停職人員,其停職前任職期間之年終工作獎金(含薪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加給)尚未發給部分,仍須俟其刑事判決確定後,再參照第三款規定辦理。本注意事項所稱實際在職月數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 11 條 .....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

性騷擾事實者,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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